首被控違《港區國安法》被告申保釋 高院法官拒絕申請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0/08/25 11:52

最後更新: 2020/08/25 17:4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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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經濟日報資料圖片)

23歲男子唐英傑因駕駛插上「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」旗幟的電單車,而成為首名涉觸犯《港區國安法》被控的被告。被告今(25日)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被拒。法官今午頒下判詞,指法庭在未有考慮《港區國安法》42條的情況下,認為由於被告有潛逃風險及於保釋期間再犯案的風險,因此拒絕被告的保釋申請。

法官李運騰於判詞中指出,法庭於人身保護令的審訊中已處理了《港區國安法》42條有關保釋的條文,並裁定該條文並沒有削弱無罪推定等原則,而《港區國安法》42條與有關一般保釋程序的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》9G(2)(b)條類似,但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》所涵蓋的罪行範圍更為廣。

法官認為,在評估被告保釋申請時,《港區國安法》和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》強調的重點或有不一,但《港區國安法》並沒有對現存有關保釋申請的法律及做法帶來重大分別。法官又認為以處理一般保釋申請的考慮因素,已足以處理本案,毋須考慮《港區國安法》42條。

法官經評估所有因素,包括被告的個人背景及本地聯繫後,認為被告有潛逃及於保釋期間重犯案件的風險,因此拒絕其保釋申請。法官於判詞中指,一般情況下法庭不會就保釋申請頒下如此詳盡的裁決理由,但鑑於本案是《港區國安法》下的首宗案件,故較為重要。

法官又強調,案件的證據可隨時間有所轉變,因此負責正式審訊的法官對證據強弱和一旦罪成後的判刑的看法,可能與他不一致,而保釋申請的裁決亦不會對正式審訊構成任何影響。

法官今於庭上強調,由於保釋申請涉及披露案中證據,因此為免影響公平審訊,傳媒及公眾人士均不得報導聆訊內容,但法官就本案頒下經修訂的判詞供傳媒及公眾查閱,並在傳媒機構作出個別申請後,批准傳媒報導判詞內容。

被告早前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,案件早前提堂時,其保釋申請被拒,被告其後先後向高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及保釋均被拒,需還押至10月6日再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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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楊詠渝